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指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申报材料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无印章的由申报人签名并捺指印;申报表内容填写完整规范。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验收备案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③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该建设工程采用的各类型消防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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